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經紀商受理期貨交易人存入保證金、權利金應行注意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6月22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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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受理期貨交易人利用自動化設備(自動櫃員機、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等工具)將其存款帳戶內之資金轉帳存入期貨經紀商指示之客戶保證金專戶(虛擬帳戶或實體帳戶)前,應與期貨交易人約定每一種幣別各不超過三個本人存款帳戶。期貨交易人利用自動化設備轉帳存入客戶保證金專戶之轉出存款帳號與期貨經紀商事先約定其本人存款帳號不符者,期貨經紀商應透過開立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金融機構,將資金退還至原轉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