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經紀商受理期貨交易人存入保證金、權利金應行注意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6月2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期貨經紀商依本注意事項與期貨交易人所約定存入保證金之本人存款帳戶應增列於開戶文件。期貨經紀商應留存受理期貨交易人本人辦理約定轉帳存入保證金簽署文件正本或電子檔案等資料,及足資證明係期貨交易人本人存款帳戶之文件,以視訊方式確認係屬本人存款帳戶者,應留存視訊影像電子檔案等資料備查。期貨交易輔助人受理期貨交易人辦理上述約定者,應將辦理之約定文件正本或電子檔案等資料,及對應存款帳戶文件及視訊影像電子檔案等資料送交期貨經紀商,並留存影本或電子檔案等資料備查。期貨經紀商受理期貨交易人以金融機構匯款或聯行代收付存入客戶保證金專戶者,應留存無法正確辨識匯存入資金之權益歸戶而請期貨交易人本人或金融機構提供相關匯款證明文件備查。上述所列文件或電子檔案等資料依規定至少應保存五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