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經紀商受理期貨交易人存入保證金、權利金應行注意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6月2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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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與期貨交易人前條約定,除另有規定外,應請期貨交易人本人檢具其於金融機構開立之本人存款帳戶存摺或對帳單正本,或足資證明係期貨交易人本人存款帳戶之文件,或以其他足以確認係屬本人存款帳戶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銀行帳戶透過第三方線上驗證如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電子化授權服務(eDDA)或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跨行金融帳戶資訊核驗(PCODE 2566)紀錄…等),憑以辦理。未符合前揭規定者,期貨經紀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不得受理期貨交易人辦理約定事宜。期貨經紀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應自行訂定相關作業程序、留存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存摺或對帳單應留存影本,eDDA或PCODE 2566應留存申請及驗證紀錄…等)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