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經紀商受理期貨交易人存入保證金、權利金應行注意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6月2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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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就期貨交易人以金融機構匯款或聯行代收付方式將資金匯存入期貨經紀商指定之客戶保證金專戶(虛擬帳戶或實體帳戶),應告知期貨交易人於匯款單、存款憑條(無摺存入)或電文訊息內容(外幣匯款),填寫匯款人或存款人之姓名,另匯存入實體帳號者,期貨交易人須於附言欄(或摘要欄)加填寫其交易帳號。期貨經紀商無法正確辨識匯存入資金之權益歸戶時,應請期貨交易人本人或金融機構提供匯款證明文件正本,惟匯款人或存款人姓名與開立期貨帳號戶名不符者,期貨經紀商仍應透過開立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金融機構,將資金退還至原匯存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