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受理客戶以電話申請保證金提領暨交易帳戶間賸餘款項撥轉防範配套措施作業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1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40005621號函修正第1條、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60977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為加強控管期貨商暨期貨交易輔助人受理客戶以電話申請保證金提領(以下簡稱出金)暨期貨商受理同一身分編號之客戶以電話申請其國內期貨交易帳戶間及國外期貨交易帳戶間賸餘現金保證金、權利金之撥轉(以下簡稱賸餘款項撥轉)作業,特制訂本辦法。
  1. 期貨商暨期貨交易輔助人受理客戶以電話申請出金時應同步錄音,並填妥「保證金提領申請書」,載明來電時間後,由期貨商之辦理保證金收付人員辦理後續作業。
  1. 辦理保證金收付人員或權責人員每日應以錄音電話或簡訊方式至少通知該日辦理電話出金總戶數之10%的出金客戶,確認客戶身分及出金金額,以簡訊方式辦理者內容除客戶帳號、姓名、出金金額外,應包括公司名稱、聯絡電話等,並註明若有任何疑問請回覆,客戶未回覆有異常情形者,由期貨商相關權責人員審核其出金金額、金融機構之存款帳號、戶名,並核對會計所填製之匯款單或存款單。
  1. 依前條辦理每日確認之樣本應以較大額之出金客戶為優先。統計前一週辦理電話出金客戶,其出金次數達2次(含)以上者,且當週又提出出金申請,則為必要再次以電話或簡訊確認的樣本,以簡訊方式辦理者,內容及相關紀錄依第三條及第五條辦理。
  1. 辦理保證金收付人員或權責人員所作之確認動作,皆須填寫登記表,以週為單位。登記表以記錄客戶帳號、姓名、出金金額、錄音(簡訊發送)時間、錄音電話(簡訊發送紀錄)。當週每日抽選的樣本應避免重複。
  1. 期貨商受理客戶以電話申請其國內期貨交易帳戶間及國外期貨交易帳戶間賸餘款項撥轉時應同步錄音,於確認客戶身分並填妥「賸餘款項撥轉申請書」,載明來電時間後,由權責人員執行後續作業。執行賸餘款項撥轉作業之人員於確認客戶已簽署撥轉約定書,相同約定出金帳戶及撥轉款項未逾可動用保證金金額後,執行賸餘款項撥轉作業。
  1. 本辦法經本公會理監事聯席會通過,並陳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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