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受理客戶以電話申請保證金提領暨交易帳戶間賸餘款項撥轉防範配套措施作業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40005621號函修正第1條、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60977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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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保證金收付人員或權責人員每日應以錄音電話或簡訊方式至少通知該日辦理電話出金總戶數之10%的出金客戶,確認客戶身分及出金金額,以簡訊方式辦理者內容除客戶帳號、姓名、出金金額外,應包括公司名稱、聯絡電話等,並註明若有任何疑問請回覆,客戶未回覆有異常情形者,由期貨商相關權責人員審核其出金金額、金融機構之存款帳號、戶名,並核對會計所填製之匯款單或存款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