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受理客戶以電話申請保證金提領暨交易帳戶間賸餘款項撥轉防範配套措施作業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40005621號函修正第1條、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60977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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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保證金收付人員或權責人員所作之確認動作,皆須填寫登記表,以週為單位。登記表以記錄客戶帳號、姓名、出金金額、錄音(簡訊發送)時間、錄音電話(簡訊發送紀錄)。當週每日抽選的樣本應避免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