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前款規定資本補足後,如擬再買回公司股份,其扣除本次申報買回後之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應符合下列標準,始得再買回公司股份:
-
1、金融控股公司達百分之一百二十六以上(子公司並應符合下列各業別標準)。
-
2、銀行達百分之十二點五以上、第一類資本比率達百分之十點五以上及普通股權益比率達百分之九以上。
-
3、票券金融公司達百分之十二點五以上及第一類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點五以上。
-
4、保險公司:
-
(1)達法定標準之一點五倍以上。但有具體事證可證明資本健全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2)淨值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點六。
-
5、證券商達百分之二百四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