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金融機構實施庫藏股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4月1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前點金融機構財務報表應符合下列條件:
    1. (一)最近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表均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出具無保留意見。但期中財務報告因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及其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係依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核算,而經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者,不在此限。
    2. (二)最近年度及半年度均財務健全,無虧損及累積虧損情形,且無其他事實顯示財務報表有虛盈實虧之虞。但證券商得不受最近年度及半年度無虧損情形之限制。
    3. (三)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如有出售不良債權,並分年攤銷遞延認列損失之情形者,於計算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所定得買回公司股份金額上限時,應將上該遞延尚未認列之損失金額全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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