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範本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1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30055095號函修正第8條條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592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委任契約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消保法字第0九三000三0五三號函規定,本契約提供之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

 

立契約書人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____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就投資□國內□國外□國內外之有價證券(□含□不含認購(售)權證),委任乙方提供投資諮詢顧問服務事項,乙方已於本契約簽訂三日前交付本契約及相關附件供甲方審閱,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1. 顧問服務之範圍及方式:
    1. (一)乙方須交付客戶資料表(如附件一)予甲方填具,應確認甲方為專業投資人或非專業投資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充分知悉並評估甲方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2. (二)乙方提供甲方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如提供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時,有關外國有價證券之範圍(包含證券種類、原發行國家或地區、基金經理公司及投資標的等)除應符合「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及相關函令之規定外,並依雙方協議另以附件定之,本合約所有附件均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3. (三)乙方提供甲方認購(售)權證投資顧問服務時,乙方須交付認購(售)權證投資顧問服務風險預告書(如附件二),並詳細告知其投資權證之相關風險。
    4. (四)乙方除於訂定本契約時應交付甲方相關資料(提供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交付「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提供認購(售)權證顧問服務,應交付「風險預告書」)及相關附件外,就本契約規定之顧問內容,得以下列方式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1. □1、以______________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
      2. □2、定期或不定期舉辦講習會。
      3. □3、於營業時間內接受甲方機動性之諮詢。
      4. □4、提供看盤軟體作為輔助工具,看盤軟體包括:
        1. (1)功能:
        2. (2)使用限制及注意事項:
  1. 顧問報酬與費用之給付:
    1. (一)本契約之總費用為,雙方當事人並得定期協商調整。
    2. (二)乙方主張由甲方負擔上述(一)所列之總費用,包括顧問費、資訊設定費、資訊傳輸費及傳輸設備費等項目,除應將以上各項費用項目及金額逐一載明如下外,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變更費用項目或增加費用:
      1. 1、顧問費:
      2. 2、資訊設定費:
      3. 3、資訊傳輸費:
      4. 4、傳輸設備費:
      5. 5、其他:
    3. (三)除本條第(一)項總費用外,倘發生其他應由甲方負擔之必要或代墊費用,甲方應於乙方請求後,依實際金額給付乙方。
    4. (四)本契約費用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1. 乙方及其從業人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受任事務,除應遵守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函令外,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1. (一)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證券投資行為。
    2.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委任關係而得知甲方之財產狀況及其他之個別情況,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3. (三)不得另與甲方為證券投資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
  1. 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顧問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者包含「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顧問認購(售)權證者包含「風險預告書」)所記載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
    1. (一)甲方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
    2. (二)甲方之證券投資行為,係甲方與證券發行公司、基金經理公司或經紀商間之關係。乙方僅係提供證券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
    3. (三)甲方投資有價證券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乙方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
    4. (四)甲方未得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乙方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甲方為專業投資機構者,不得將乙方僅得提供予專業機構投資人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內容再提供予他人。
    5. (五)外國有價證券係依外國法令設立,其公開說明書、財務報告、績效等相關事項,均係依該外國法令辦理,甲方應自行審慎詳閱所有之相關投資資料,並瞭解可能承受之投資風險。
    6. (六)外國有價證券須承擔之投資風險包括:投資本金之損失、價格波動、匯率變動及政治等風險。
  1. 存續期間:
    本契約之存續期間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國____年月日止,共計____年____月。
  2. □自動續約:本契約除非任一方於到期日或再續約到期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外,期滿將自動續約一期。
  1. 本契約得依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以書面修訂之。
  1. 契約之終止:
    1. (一)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1. 1、當事人任何一方以書面同意終止本契約者。
      2. 2、任何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違約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
    2. (二)有前項第二款之情形時,得終止契約之一方應於事實發生或知悉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並在送達他方後翌日起契約終止。
    3. (三)終止之效果(本項文字應以粗體字為之,且其字體大小,不得小於本契約其他部分字體)
      1. 1、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七日內通知終止本契約者,乙方得請求終止契約前所提供服務之相當報酬,但不得請求契約終止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2. 2、甲方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與甲方聯繫處理,且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扣除未明列於第二條第(二)項之任何費用。
      3. 3、甲方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時,乙方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費用之退費原則如下:
        1. (1)顧問費
          乙方按尚未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期間計算應退還金額。
        2. (2)資訊設定費及資訊傳輸費
          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全額退還甲方;契約簽訂之日起已逾七日者,應由雙方約定並載明是否得退還及可退還時之計算方式。
        3. (3)傳輸設備費用
          1. (A)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者,如傳輸設備未損壞並退還乙方,則無須負擔任何費用;如傳輸設備損壞可歸責於甲方,則乙方得視損壞程度向甲方收取合理之修繕或賠償費用。
          2. (B)契約簽訂之日起已逾七日者,應由雙方約定並載明是否得退還及可退還時之計算方式。
  1. 特別約定事項:
    1. (一)當乙方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予甲方,乙方應與甲方訂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委任契約(如附件三)或投資人可於線上進行同意該服務約定事項。
  1. 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
  1. 凡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甲方得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提出申訴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如因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 本契約經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本契約壹式貳份,甲乙雙方應於契約簽署後將正本交付對方,使雙方各執正本乙份為憑。
                                            

本契約壹式貳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契約人

甲  方

  姓 名:

  身份證字號(統一編號):

  地 址: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

  身份證字號(統一編號):

地 址:

乙  方:   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統一編號:

       金管會或原證期會核准之營業執照字號: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