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範本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1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30055095號函修正第8條條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592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顧問服務之範圍及方式:
    1. (一)乙方須交付客戶資料表(如附件一)予甲方填具,應確認甲方為專業投資人或非專業投資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充分知悉並評估甲方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2. (二)乙方提供甲方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如提供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時,有關外國有價證券之範圍(包含證券種類、原發行國家或地區、基金經理公司及投資標的等)除應符合「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及相關函令之規定外,並依雙方協議另以附件定之,本合約所有附件均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3. (三)乙方提供甲方認購(售)權證投資顧問服務時,乙方須交付認購(售)權證投資顧問服務風險預告書(如附件二),並詳細告知其投資權證之相關風險。
    4. (四)乙方除於訂定本契約時應交付甲方相關資料(提供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交付「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提供認購(售)權證顧問服務,應交付「風險預告書」)及相關附件外,就本契約規定之顧問內容,得以下列方式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1. □1、以______________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
      2. □2、定期或不定期舉辦講習會。
      3. □3、於營業時間內接受甲方機動性之諮詢。
      4. □4、提供看盤軟體作為輔助工具,看盤軟體包括:
        1. (1)功能:
        2. (2)使用限制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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