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範本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30055095號函修正第8條條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592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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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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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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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任何一方以書面同意終止本契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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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何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違約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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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前項第二款之情形時,得終止契約之一方應於事實發生或知悉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並在送達他方後翌日起契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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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終止之效果(本項文字應以粗體字為之,且其字體大小,不得小於本契約其他部分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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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七日內通知終止本契約者,乙方得請求終止契約前所提供服務之相當報酬,但不得請求契約終止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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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與甲方聯繫處理,且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扣除未明列於第二條第(二)項之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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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時,乙方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費用之退費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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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顧問費
乙方按尚未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期間計算應退還金額。 -
(2)資訊設定費及資訊傳輸費
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全額退還甲方;契約簽訂之日起已逾七日者,應由雙方約定並載明是否得退還及可退還時之計算方式。 -
(3)傳輸設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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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者,如傳輸設備未損壞並退還乙方,則無須負擔任何費用;如傳輸設備損壞可歸責於甲方,則乙方得視損壞程度向甲方收取合理之修繕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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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契約簽訂之日起已逾七日者,應由雙方約定並載明是否得退還及可退還時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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