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範本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30055095號函修正第8條條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592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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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報酬與費用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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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契約之總費用為,雙方當事人並得定期協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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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主張由甲方負擔上述(一)所列之總費用,包括顧問費、資訊設定費、資訊傳輸費及傳輸設備費等項目,除應將以上各項費用項目及金額逐一載明如下外,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變更費用項目或增加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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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顧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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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資訊設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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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資訊傳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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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傳輸設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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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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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本條第(一)項總費用外,倘發生其他應由甲方負擔之必要或代墊費用,甲方應於乙方請求後,依實際金額給付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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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契約費用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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