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範本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30055095號函修正第8條條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592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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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及其從業人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受任事務,除應遵守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函令外,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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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證券投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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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委任關係而得知甲方之財產狀況及其他之個別情況,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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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另與甲方為證券投資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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