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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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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傳輸(播)即時股價指數暨延遲交易資訊補充規定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0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0月26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資)字第85560號函(中華民國89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89)證櫃電字第41097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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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補充規定依據本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傳輸(播)使用本中心「即時股價指數資訊」或「延遲交易資訊」或該二者全部資訊之申請使用者,須洽任一已與本中心簽訂「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申請傳輸即時交易資訊之申請使用者(不含證券商、期貨商)辦理間接連線傳輸,並與本中心簽訂「使用交易資訊契約」如附件,本中心不直接連線傳輸上述交易資訊。
第3條
已與本中心簽訂「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直接連線傳輸即時交易資訊之申請使用者(不含證券商、期貨商),亦得申請提供「即時股價指數資訊」及「延遲交易資訊」予其資訊用戶自行使用。
第4條
申請使用者得提供本中心「即時股價指數資訊」及「延遲交易資訊」之內容如左:
(一)即時股價指數資訊:包括「指數時間」、「成交總指數」、「不含金融指數」、「分類指數」、「成交總金額」與「昨日總加權指數」等項。
(二)延遲交易資訊:係指較即時資訊延遲二十分鐘以上之股價指數及個股交易資訊。
第5條
收費標準:
(一)即時股價指數資訊:
1.直接連線申請使用者(不含證券商、期貨商)應依申報並經本中心核准同意之間接連線申請使用者家數,給付本中心每家每月資訊使用費新台幣肆千元整。
2.直接連線申請使用者(不含證券商、期貨商)直接提供予資訊使用戶自行使用,得免予收費。
(二)延遲交易資訊:
1.直接連線申請使用者(不含證券商、期貨商)應依申報並經本中心核准同意之間接連線申請使用者家數,給付本中心每家每月資訊使用費新台幣壹萬貳千元整。
2.直接連線申請使用者(不含證券商、期貨商)直接提供予資訊用戶自行使用或僅提供「延遲股價指數」,得免予收費。
(三)本中心得視市場後續發展狀況及用戶使用普及率,邀集業者議定後調整前開收費標準。
第6條
申報管理:
(一)直接連線申請使用者:
1.應按季﹙曆年制﹚對本中心申報向其轉傳輸「即時股價指數資訊」及「延遲交易資訊」之間接連線申請使用者名冊。
2.如有申請提供「即時股價指數資訊」及「延遲交易資訊」予其資訊用戶自行使用,應令建立與即時資訊用戶區分之傳輸及用戶檔案管控系統,且須按季﹙曆年制﹚編具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送交本中心,其有新增、異動者應於次季七日前彙總送本中心。但以網際網路傳輸而用戶端係透過瀏覽器(Browser)且免線上註冊即可取得資訊者,得免辦理用戶申報。
(二)間接連線申請使用者:將取得之「即時股價指數資訊」及「延遲交易資訊」傳輸(播)予其資訊用戶自行使用,其用戶名冊得免向本中心辦理核准及申報手續。
第7條
其他管理規範:
(一)申請使用者提供延遲交易資訊之畫面,須明顯加註其為較即時資訊延遲二十分鐘以上之文字,以免誤導資訊使用者並明責任。
(二)有關延遲交易資訊延遲時間之管制,將責由提供該資訊予下游業者或用戶之直接連線申請使用者端嚴格管控。
(三)申請使用者須出具切結書,保證以本項業務傳輸交易資訊,致有妨礙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之行為時,願全力配合證券主管機關指示之因應措施。
(四)本中心必要時得隨時派員訪查提供或使用「即時股價指數資訊」或「延遲交易資訊」之情形,申請使用者及其間接連線之業者應予配合,不得故意拒絕或規避。
(五)本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與其他相關章則、函示、公告之規定事項如有修正,間接連線申請使用者得事前與其提供「即時股價指數資訊」或「延遲交易資訊」之直接連線申請使用者約定或協議,由其善盡轉告知之義務,本中心不負主動通知之責任,而間接連線申請使用者不得諉為不知而拒絕遵守。
第8條
本補充規定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使用即時股價指數或延遲交易資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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