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傳輸(播)即時股價指數暨延遲交易資訊補充規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0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10月26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資)字第85560號函(中華民國89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89)證櫃電字第41097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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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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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連線申請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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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按季﹙曆年制﹚對本中心申報向其轉傳輸「即時股價指數資訊」及「延遲交易資訊」之間接連線申請使用者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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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有申請提供「即時股價指數資訊」及「延遲交易資訊」予其資訊用戶自行使用,應令建立與即時資訊用戶區分之傳輸及用戶檔案管控系統,且須按季﹙曆年制﹚編具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送交本中心,其有新增、異動者應於次季七日前彙總送本中心。但以網際網路傳輸而用戶端係透過瀏覽器(Browser)且免線上註冊即可取得資訊者,得免辦理用戶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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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間接連線申請使用者:將取得之「即時股價指數資訊」及「延遲交易資訊」傳輸(播)予其資訊用戶自行使用,其用戶名冊得免向本中心辦理核准及申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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