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傳輸(播)即時股價指數暨延遲交易資訊補充規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0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10月26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資)字第85560號函(中華民國89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89)證櫃電字第41097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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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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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使用者提供延遲交易資訊之畫面,須明顯加註其為較即時資訊延遲二十分鐘以上之文字,以免誤導資訊使用者並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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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延遲交易資訊延遲時間之管制,將責由提供該資訊予下游業者或用戶之直接連線申請使用者端嚴格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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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使用者須出具切結書,保證以本項業務傳輸交易資訊,致有妨礙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之行為時,願全力配合證券主管機關指示之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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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必要時得隨時派員訪查提供或使用「即時股價指數資訊」或「延遲交易資訊」之情形,申請使用者及其間接連線之業者應予配合,不得故意拒絕或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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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與其他相關章則、函示、公告之規定事項如有修正,間接連線申請使用者得事前與其提供「即時股價指數資訊」或「延遲交易資訊」之直接連線申請使用者約定或協議,由其善盡轉告知之義務,本中心不負主動通知之責任,而間接連線申請使用者不得諉為不知而拒絕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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