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書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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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臺灣存託憑證上市申請書件檢查表」(附表一),逐級複核,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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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查存託憑證發行計畫,有無依主管機關頒布實施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並填具「臺灣存託憑證發行計畫檢查表」(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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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檢查外國發行人與存託機構所簽訂之存託契約,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中華民國律師簽註意見,並填具「存託契約檢查表」(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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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檢查存託機構與保管機構簽訂之保管契約或其他文件,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中華民國律師簽註意見,並填具「保管契約或其他文件檢查表」(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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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檢查公開說明書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中華民國律師簽註意見,並填具「公開說明書檢查表」(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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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檢查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有無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規定,為詳盡之記載,並填具「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檢查表」(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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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檢查臺灣存託憑證樣張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經存託機構簽署及簽證機構簽證,並填具「臺灣存託憑證樣張檢查表」(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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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前(2)至(7)之審查,承辦人員於填具相關檢查表後,並應逐級複核,如審查結果發現有未記載事項或記載不詳盡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