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月2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除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案件外,外國發行人暨其代理機構或存託機構,應依下列期限檢送相關資料予本公司:
    1. (一)有價證券發行案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三日內,檢送該申報生效通知影本,本公司即函知各證券商及其他相關單位預作上市買賣之準備作業。
    2. (二)承銷完成後三日內檢送股權分散情形表(附表九、附表十七),並洽訂上市買賣日期,該日期應距函送之日不少於二個營業日以上之期間。經本公司承辦人員核對審查符合上市條件者,即行據以辦理上市公告事宜,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若經核對審查不符合上市條件者,應即將相關書件函報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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