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2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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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若其註冊地國法令之強制規定有牴觸我國證券交易法之準用規定者,應先填具專案許可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書件送本公司,經本公司將審查意見陳報主管機關,俟主管機關公告該註冊地國別之外國發行人得豁免適用證券交易法之特定項目範圍後,始得提出第一上市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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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依前項之專案申請許可項目,屬主管機關公告得豁免適用證券交易法之特定項目範圍內者,經本公司審核無誤後,函復該外國發行人,始得提出第一上市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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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若其註冊地國屬經主管機關公告該註冊地國別之外國發行人得豁免適用證券交易法之特定項目範圍者,申請上市時應填具上市申請書,併檢附律師填製之「外國發行人申請專案許可豁免適用我國證券交易法部分規定檢查表」,始得排除各該規定之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