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月2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一上市公司增資發行與原上市股票同種類新股申報上市,承辦人員應確認其所申報及上傳之相關文件齊全後,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公告其上市。
  2. 第一上市公司增資發行與原上市股票不同種類股票申請上市者,承辦人員檢查上市公司依規定檢送之各項書件齊全後,即填製新股上市初審表,查核公司有無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十二第二、四項與營業細則第五十三條之四規定,或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三十八條第二、三項與營業細則第五十三條之三十七準用第五十三條之四之適用,於簽准後簽訂上市契約,通知公司據以辦理公開銷售事宜,並將上市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俟公司發行之特別股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十二或第三十八條所訂發行總額、公開銷售規定及股權分散標準後,公告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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