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查核缺失追蹤考核暨輔導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9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016630號公告修正第2條、第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3484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本作業要點依本公司查核證券商作業辦法第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1. 本作業要點所稱證券商查核缺失,係指本公司執行證券商一般查核(含例行、選案查核)或櫃檯買賣中心執行證券商例行查核所發現違反集中交易市場相關法令規定,財務、業務作業缺失及內部稽核作業(包括證券商分支機構及簡易分支機構自行查核作業)評等「欠佳」等。
  1. 財務、業務作業缺失之追蹤考核與輔導作業:
    1. 一、經查核證券商有財務、業務作業缺失者,本公司得視其缺失情節輕重派員實地輔導。
    2. 二、證券商應自收到主管機關或本公司處分函之日起就缺失事項作成改善及預防措施報告,並連續十個營業日將前揭缺失事項增列為每日隨案處理之內部稽核查核項目,作成包含查核報告表、查核明細表及查核工作底稿之完整稽核報告,一併陳報本公司備查。惟缺失事項若屬集保作業者,應副知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3. 三、本公司應就前款證券商函送之報告進行審核,瞭解其缺失事項改善情形,若有未依前款規定辦理或報告欠詳實者則派員進行實地輔導。
    4. 四、證券商財務、業務缺失事項若屬情節重大並已進行專案檢查者,其輔導作業另依「證券商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之規定辦理。
  1. 內部稽核作業評等「欠佳」之追蹤考核與輔導作業:
    1. 一、證券商內部稽核作業經評等「欠佳」者,本公司除依相關規定通知證券商予內部稽核人員或自行查核人員警告處分外(採自行查核之證券商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經理人及負責督導之總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亦須負督導不周之責),並要求證券商於一週內提出內部稽核作業檢討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具體改善方案,由證券商負責人及內部稽核人員簽章後陳報本公司備查。
    2. 二、本公司應於一個月內派員赴證券商就前款檢討報告內容詳予查證,並依證券商自訂之內部稽核作業加強輔導,另加倍擴大抽查項目嚴予查核。
    3. 三、證券商內部稽核作業評等「欠佳」,迭經輔導考核仍未改善並已進行專案檢查者,其輔導作業另依「證券商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之規定辦理。
  1. 本公司對證券商查核缺失之追蹤考核暨輔導,應逐次作成報告建檔備查。
  1. 證券商查核缺失經輔導後仍未改善者,本公司得依相關規定予以證券商或其相關人員加重處分,並呈報主管機關。
  1. 本作業要點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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