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查核缺失追蹤考核暨輔導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016630號公告修正第2條、第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3484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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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稽核作業評等「欠佳」之追蹤考核與輔導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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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內部稽核作業經評等「欠佳」者,本公司除依相關規定通知證券商予內部稽核人員或自行查核人員警告處分外(採自行查核之證券商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經理人及負責督導之總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亦須負督導不周之責),並要求證券商於一週內提出內部稽核作業檢討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具體改善方案,由證券商負責人及內部稽核人員簽章後陳報本公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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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應於一個月內派員赴證券商就前款檢討報告內容詳予查證,並依證券商自訂之內部稽核作業加強輔導,另加倍擴大抽查項目嚴予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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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商內部稽核作業評等「欠佳」,迭經輔導考核仍未改善並已進行專案檢查者,其輔導作業另依「證券商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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