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查核缺失追蹤考核暨輔導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016630號公告修正第2條、第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3484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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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業務作業缺失之追蹤考核與輔導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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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查核證券商有財務、業務作業缺失者,本公司得視其缺失情節輕重派員實地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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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應自收到主管機關或本公司處分函之日起就缺失事項作成改善及預防措施報告,並連續十個營業日將前揭缺失事項增列為每日隨案處理之內部稽核查核項目,作成包含查核報告表、查核明細表及查核工作底稿之完整稽核報告,一併陳報本公司備查。惟缺失事項若屬集保作業者,應副知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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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應就前款證券商函送之報告進行審核,瞭解其缺失事項改善情形,若有未依前款規定辦理或報告欠詳實者則派員進行實地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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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商財務、業務缺失事項若屬情節重大並已進行專案檢查者,其輔導作業另依「證券商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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