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繳存保證金專戶應行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6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10500016 77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第5點,並自105年6月27日起實施 (中 華民國105年6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50017873號函 辦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或結算會員依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五款申請自客戶保證金專戶提領原存入自有資金時,應先傳真「期貨商、結算會員提領客戶保證金專戶之自有資金申請書」(附表二),若為第四點第二款之提領,須傳真「自有資金提領聲明書」(附表三)及客戶保證金、權益數報表等之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公司。俟本公司核可後,始可辦理提領作業。
  2. 前項「期貨商、結算會員提領客戶保證金專戶之自有資金申請書」、「自有資金提領聲明書」正本,期貨商或結算會員應於次一營業日前送交本公司,並留存相關作業之書面資料供本公司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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