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繳存保證金專戶應行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6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10500016 77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第5點,並自105年6月27日起實施 (中 華民國105年6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50017873號函 辦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或結算會員依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五款以自有資金繳存保證金時,應於當日收盤前傳真「期貨商、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繳存保證金專戶申報書」(附表一)至本公司,申報書正本應於次一營業日前送交本公司。
  2. 期貨商依第二點第六款以自有資金繳存保證金時,應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五十七條之一規定,向本公司申報期貨交易人保證金專戶權益數之負數金額。
  3. 期貨商或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繳存保證金時,應留存相關作業之書面資料供本公司查核。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