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委託人為專業機構投資人外,證券商應於委託人簽訂受託契約前,指派登記合格之業務人員依下列規定向委託人詳盡解說相關權利、義務及風險,並經委託人出具聲明書確認已獲充分告知、閱讀並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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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知其得委託買賣之外國有價證券種類、範圍、交易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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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示受託契約,講解契約權義內容及開戶、交易、交割、結匯暨證券保管與權利行使之流程、期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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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說明有關外國有價證券資訊取得來源及其傳輸設備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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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告知各種外國有價證券可能風險,並由負責解說之業務人員與委託人於風險預告書簽章,且由委託人聲明已取得風險預告書存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