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4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10400022 8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6條、第7條、第8條之1、第10條之1、第15條 、第19條、第29條之1、第30條條文,自即日施行(中華民國104年4月15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04898號函)

所有條文

  1. 委託事項經成交者,以成交日後第一個營業日為確認成交日。
  2. 證券商除經委託人簽具同意書且於確認成交日當天將委託買賣相關資料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委託人,得免交付買賣報告書者外,應於確認成交日按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所列應行記載事項,詳實填載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委託人,以憑辦理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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