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4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10400022 8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6條、第7條、第8條之1、第10條之1、第15條 、第19條、第29條之1、第30條條文,自即日施行(中華民國104年4月15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04898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與委託人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應以下列方式辦理:
    1. 一、委託人為自然人者,應持身分證或護照正本,及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正本,親自簽訂受託契約並交付身分證明影本留存。
    2. 二、由代理人辦理開戶者,應持本人及委託人前款所定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辦理,並交付身分證明影本留存。
    3. 三、委託人為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親持本人及委託人第一款所定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辦理,並交付身分證明影本留存。
    4. 四、委託人為法人者,由被授權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稅捐機構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配統一編號通知單影本(若屬營利事業得免檢附上開通知單影本)、授權書暨法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身分證影本辦理;證券商並應以函證方式確認係屬授權開戶。委託人委由保管機構代為開戶或出具由保管機構代辦交割證明者,得免函證確認係屬授權開戶。
  2. 委託人應於簽訂受託契約時,留存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憑同式印鑑或簽名辦理證券買賣委託、交割或其他相關手續。
  3. 證券商接受委託人經由網際網路、書信或其他非當面方式申請開戶,應確認委託人身分、留存身分證明影本及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
  4. 證券商應訂定確認委託人身分、評估受託買賣之金額及徵信之內部作業程序,並依相關作業程序辦理。
  5. 證券商確認非當面開戶委託人之身分得依下列方式辦理,並留存相關證明文件:
    1. 一、委由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或與其具轉投資關係之金融機構確認委託人身分。
    2. 二、委由往來交割銀行確認委託人身分。
    3. 三、委託人檢附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或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證明文件正本。
    4. 四、以視訊方式辦理開戶。
    5. 五、其他足以確認委託人身分之方式。
  6. 已於同一證券商開立其他帳戶之委託人依本條規定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時,證券商得不留存委託人身分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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