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4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10400022 8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6條、第7條、第8條之1、第10條之1、第15條 、第19條、第29條之1、第30條條文,自即日施行(中華民國104年4月15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04898號函)

所有條文

  1. 買賣委託內容,應按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列事項逐一填載,並由業務人員登打時間。
  2. 委託時未聲明委託有效期間者視為當日有效之委託。
  3. 委託價格之決定,得依外國當地市場交易規則辦理。但證券商受理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委託人之非限價委託買賣時,應再次確認委託內容,始得受理其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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