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槓桿交易商登記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之銷售及相關管理人員,除了檢附二、(一)、至(三)之附件外,並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第70條」之規定,檢附以下文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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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內外大學以上財務金融相關系所畢業,並修滿衍生性金融商品及其風險管理課程六個學分或參加國內外金融訓練機構所舉辦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風險管理課程二十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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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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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參加國內外金融訓練機構所舉辦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其風險管理課程研習時數達三十個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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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有衍生性金融商品相關業務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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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曾在國內外金融機構有半年以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實際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