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負責人及業務員登記事項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400002 74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至第6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5352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 國103年12月19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4屆理監事第10次聯席 會通過)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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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登記:負責人、期貨信託事業之部門主管及業務員有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8條第2項、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8條第2項、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5條第2項、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54條第2項或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49條3項、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21條第 3項所列各款情事者,所屬公司知悉後五日內應向本公會辦理職務撤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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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事項為負責人,應填具「期貨業負責人及業務員撤銷登記表」函報本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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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撤銷事項為業務員應檢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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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業負責人及業務員撤銷登記表」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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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作業要點第貳點,二、作業內容(二)所列人員應檢附原核發之工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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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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