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負責人及業務員登記事項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400002 74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至第6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5352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 國103年12月19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4屆理監事第10次聯席 會通過)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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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職務前之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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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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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應於辦理會籍登記時,檢附下列文件,一併辦理職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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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會員會籍、會員代表入會登記(變更)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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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1個月內)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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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身分證正反面(外國人為居留證)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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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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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應於辦理會籍登記時,檢附下列文件,一併辦理職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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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會員會籍、會員代表入會登記(變更)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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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1個月內)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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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身分證正反面(外國人為居留證)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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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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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一)、(二)外之經理人(於期貨信託事業含括業務部門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主管人員,應於執行業務前,檢附下列文件,經由本公會「資訊服務系統」申請職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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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貨業經理人/主管登記、異動申請表」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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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出具已執行票據信用查詢及核驗身分證之聲明書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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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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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業務員應於執行業務前,檢附下列文件,經由本公會「資訊服務系統」申請職務登記並核發工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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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業業務員(新增、變更)申請表」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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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作業要點第貳點,二、作業內容(二)所列人員應檢附彩色相片乙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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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出具已執行票據信用查詢及核驗身分證之聲明書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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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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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槓桿交易商登記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之銷售及相關管理人員,除了檢附二、(一)、至(三)之附件外,並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第70條」之規定,檢附以下文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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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內外大學以上財務金融相關系所畢業,並修滿衍生性金融商品及其風險管理課程六個學分或參加國內外金融訓練機構所舉辦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風險管理課程二十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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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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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參加國內外金融訓練機構所舉辦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其風險管理課程研習時數達三十個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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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有衍生性金融商品相關業務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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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曾在國內外金融機構有半年以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實際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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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銷售及相關管理人員,辦理涉及外匯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應同時具備「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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