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契約書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2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2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67440號函修正第3條、第6條、第8條條文

異動條文

  1. 甲方融資買進之證券、融券賣出之價款、融券保證金或其抵繳有價證券或商品,以及因市價漲跌所補繳之融資融券差額之款項或其抵繳有價證券或商品,均作為甲方提供之擔保,由乙方在融資融券期間,自行依規定運用。
  2. 依前項規定運用證券者,甲方於融資融券清結時,同意乙方以同種類及數量之有價證券或商品交付之。
  3. 甲方融資買進之證券及作為擔保之抵繳證券屬上市(櫃)有價證券者,其無償配股股票股利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該權值新股全部作為擔保品;或甲方融資買進之證券及作為擔保之抵繳證券,其發行公司辦理分割減資事宜,且減資後股票恢復交易與分割受讓公司之股票上市或上櫃為同日者,該分割受讓公司之股票若無操作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列情事,應全部作為擔保品。
  4. 前項作為擔保品之權值新股或分割受讓公司之股票,應放棄緩課所得稅之權利,並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帳簿劃撥方式轉撥至乙方之融資融券專戶。
  1. 遇有停止過戶原因時,乙方應依規定之時間停止受理融券賣出;甲方已融券者,亦應依規定之期限前還券了結。如未依限還券,乙方應處分甲方提供之各項擔保。但停止過戶原因為召開臨時股東會或不影響行使股東權或受益權者,不在此限。
  2. 甲方融資買進之證券、抵繳融券保證金或應補差額提供抵繳之有價證券,由乙方於有價證券停止過戶前,依規定代為辦理過戶。但因召開臨時股東會停止過戶者,甲方信用帳戶融資買進之該有價證券過戶股數或單位數,由乙方依「臨時股東會計算融資人過戶股數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1. 乙方應向甲方收取之融資利息與融券手續費,及應給付甲方之融券賣出價款與保證金利息,其利率與費率,均由乙方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利息按甲方融資融券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迄清償前一日之日數計算;利率如經調整時,甲方已融資融券尚未了結部份,乙方均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利率計收、計付利息。
  3. 融資利息於甲方償還融資時,本息一次償還,甲方如超過規定期限未償還融資,乙方並按核定利率百分之十加收違約金。
  4. 甲方融券手續費按規定標準一次計付,如超過規定期限未償還融券,乙方並按核定融券手續費率加收相當於一次手續費之融券違約金。
  5. 證券商計算融資融券之各種有關款券如錯誤,甲方同意於事後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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