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案之申復應依以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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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審議委員會決議退件或不同意上櫃、依第二十一點第四項或第二十二點之一規定退件之案件,申請公司自本中心通知發函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陳述申復理由並檢具相關資料,向本中心提出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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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公司之申復理由,應以原決議不同意上櫃理由是否有誤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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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審議委員會決議退件或不同意上櫃之申復案件應由承辦部門表示具體意見後,重行提請審議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承辦部門應將前次審議委員會之詢答事項,彙整提供審議委員參考,審議委員會就申復案件審議後,經決議其申復無理由或依相關資料認其仍有不宜上櫃之情事者,於簽請總經理核可後函知申請公司,經決議申復有理由者,始提請董事會核議;依第二十一點第四項或第二十二點之一規定退件之申復案件,應由內部審查會議重新審查,且承辦人員應將前次會議詢答事項,彙整提供內部審議委員參考,如認申復無理由或依相關資料認為仍有不宜上櫃之情事者,於簽請總經理核可後予以退回,如認申復有理由者,始依案件性質提請審議委員會審議或提報董事會核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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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復案件經審議委員會或內部審查會議決議,認為申復無理由,或依相關資料認仍有其他不宜上櫃之情事者,申請公司不得再行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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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復案件經董事會決議其申復有理由,並無其他不宜上櫃之情事者,則同意申請公司股票上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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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公司於申復程序進行中撤回申復者,視為未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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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復案件之審查內容僅限於原退件或不同意上櫃理由是否有誤暨有無期後之其他不宜上櫃情事,其審查程序,準用本作業程序相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