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31號公告修正第17點、第23點、第27點、第28點、第31點、第32點;增訂第22點之1,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0004號函)

異動條文

  1. 為了解申請公司所屬產業狀況,本中心應依「股票上櫃申請案聘請專家諮詢及提供諮詢意見作業要點」辦理產業專家諮詢。但依第二十二點之一免提報有價證券上櫃審議委員會審議(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之案件,得不適用前開專家諮詢規定。
  1. 申請公司股票已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三章及第四章規定第一上市買賣而申請股票第一上櫃之案件(以下簡稱第一上市轉第一上櫃案件),採書面審查並免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但承辦部門認為有必要者,得簽報總經理核准後,實地查核或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
  2. 前項第一上市轉第一上櫃案件,除審查推薦證券商對於外國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評估工作底稿外,得不適用本作業程序第二章第一節及第二節有關審查會計師、推薦證券商及律師工作底稿之規定。
  3. 第一項免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之第一上市轉第一上櫃案件於收文日起一個月內由內部審查會議審議,但承辦部門基於審查之需要,得簽報總經理核准後展延之。
  4. 前項第一上市轉第一上櫃案件經內部審查會議決議同意上櫃者,提報董事會核議,但內部審查會議附帶決議申請公司補充有關資料者,應函請該公司限期提供並經確認後,始提報董事會核議;經決議不同意上櫃者,簽請總經理核可後逕予退件,並函知申請公司。
  5. 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之第一上市轉第一上櫃案件,準用本作業程序有關審議委員會審查期限及審議程序等相關規定。
  1. 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案於收文次週起之六週內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但本中心基於審查之需要,得簽報總經理核准後展延之。
  1. 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案經審議委員會作成同意上櫃之建議者,或依第二十二點之一免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之案件經內部審查會議決議同意上櫃者,於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後,即予錄案。如董事會有附帶決議事項者,應函請申請公司限期補正。
  1. 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案提經董事會決議需補充有關資料後再行提報董事會者,應函請申請公司限期補正有關資料;經決議退回審議委員會重行審議者,準用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2. 第一上市轉第一上櫃案件屬免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者,經董事會決議退回內部審查會議重行審議時,準用第二十二點之一之規定辦理,或由內部審查會議決議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並準用有關審議委員會審議程序之相關規定。
  1. 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案之申復應依以下程序辦理:
    1. (一)經審議委員會決議退件或不同意上櫃、依第二十一點第四項或第二十二點之一規定退件之案件,申請公司自本中心通知發函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陳述申復理由並檢具相關資料,向本中心提出申復。
    2. (二)申請公司之申復理由,應以原決議不同意上櫃理由是否有誤為限。
    3. (三)經審議委員會決議退件或不同意上櫃之申復案件應由承辦部門表示具體意見後,重行提請審議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承辦部門應將前次審議委員會之詢答事項,彙整提供審議委員參考,審議委員會就申復案件審議後,經決議其申復無理由或依相關資料認其仍有不宜上櫃之情事者,於簽請總經理核可後函知申請公司,經決議申復有理由者,始提請董事會核議;依第二十一點第四項或第二十二點之一規定退件之申復案件,應由內部審查會議重新審查,且承辦人員應將前次會議詢答事項,彙整提供內部審議委員參考,如認申復無理由或依相關資料認為仍有不宜上櫃之情事者,於簽請總經理核可後予以退回,如認申復有理由者,始依案件性質提請審議委員會審議或提報董事會核議。
    4. (四)申復案件經審議委員會或內部審查會議決議,認為申復無理由,或依相關資料認仍有其他不宜上櫃之情事者,申請公司不得再行申復。
    5. (五)申復案件經董事會決議其申復有理由,並無其他不宜上櫃之情事者,則同意申請公司股票上櫃。
    6. (六)申請公司於申復程序進行中撤回申復者,視為未申復。
    7. (七)申復案件之審查內容僅限於原退件或不同意上櫃理由是否有誤暨有無期後之其他不宜上櫃情事,其審查程序,準用本作業程序相關之規定。
  1. 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案經申請公司自行申請撤回、依第二十一點第四項或第二十二點之一規定退件或經審議委員會或董事會決議不同意上櫃確定者,若原自行申請撤回,或經決議退件或不同意上櫃之緣由已改善或消滅,且經推薦證券商審慎評估後無不宜上櫃之情事,並經檢送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全份財務報告後,始得重行申請上櫃。
  2. 申請公司於上半年度經自行申請撤回或經決議退件或不同意上櫃者,應俟出具當年度第二季提報董事會及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後,始得重行申請上櫃;於下半年度經自行申請撤回或經決議退件或不同意上櫃者,應俟出具當年度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董事會通過及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後,始得重行申請上櫃。但申請公司係因有外國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不宜上櫃情事而自行申請撤回、經決議退件或不同意上櫃者,於撤回、退件或不同意之緣由已改善或消滅後,即可重行申請上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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