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31號公告修正第17點、第23點、第27點、第28點、第31點、第32點;增訂第22點之1,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0004號函)

所有條文

  1. 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案提經董事會決議需補充有關資料後再行提報董事會者,應函請申請公司限期補正有關資料;經決議退回審議委員會重行審議者,準用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2. 第一上市轉第一上櫃案件屬免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者,經董事會決議退回內部審查會議重行審議時,準用第二十二點之一之規定辦理,或由內部審查會議決議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並準用有關審議委員會審議程序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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