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0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4084號函修正第1條;增訂第33條之1至第33條之5條文及第33條之1附件及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自113年11月1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40445號函、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1929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六十二條之三、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十七條之五、第八十九條之二及第一0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一節 一般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及不限用途款項借貸
  1. 證券商應於其保管劃撥帳戶設置「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帳號XXX0-9999933),憑以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或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
  1. 客戶以其買進之有價證券或持有之有價證券作為申請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或不限用途款項借貸之擔保時,客戶應持證券存摺,並填具「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向證券商申請辦理。
  2. 證券商審核前項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交易(交易代號K10)或「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K10S)通知本公司。
  3.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將有價證券由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證券商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
  1. 證券商退還客戶提供之擔保品時,應填具「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申請書」,並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交易(交易代號K10)或「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K10S)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將有價證券由證券商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撥入客戶保管劃撥帳戶。
  1. 證券商處分或撤銷處分客戶提供之擔保品時,應填具「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處分/撤銷轉帳申請書」,並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處分/撤銷轉帳」交易(交易代號K11)或「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處分/撤銷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K11S)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辦理證券商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與其借貸款項違約處理專戶間有價證券之轉帳。但擔保品為開放式受益憑證,且以買回方式處分擔保品者,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即將擔保品由證券商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撥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
  3. 證券商撤銷已完成前項規定之開放式受益憑證轉帳時,應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辦理。
  1. 證券商經客戶出具轉擔保同意書後,將收受之擔保品作為向證交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時,依第三章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貸有價證券擔保品轉帳程序辦理。
  1. 證券商經客戶出具轉擔保同意書後,將收受之擔保品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之擔保或退還擔保時,應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並操作「轉融通存券轉帳」交易(交易代號712)或「轉融通存券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12S)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辦理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與證券金融事業融資融券專戶間有價證券之轉帳。
  1. 證券商同意擔保品提供之客戶變更帳號時,應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提供人帳號變更」交易(代號K13/K13S)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辦理擔保品提供人帳號變更作業。
  1. 客戶申請將抵繳之擔保品轉換為以其持有之有價證券為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擔保或不限用途款項借貸之擔保時,證券商應依客戶之申請操作「借貸款項擔保品類別變更」交易(交易代號K12)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辦理借貸款項擔保品類別變更作業。
  1. 證券商得操作下列交易辦理核帳作業:
    1. 一、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融資/有價證券借貸擔保品明細資料收檔」交易(交易代號RBK),擷取擔保品明細資料予以核對。
    2. 二、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融資/證券借貸擔保品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K19),列印「借貸款項/交割款融資/證券借貸擔保品明細資料查詢單」核對客戶擔保品明細資料。
    3. 三、每日作業結束後,應操作「擔保品彙計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K20)列印「擔保品彙計資料查詢單」,或操作「擔保品彙計資料收檔」交易(交易代號K20F),擷取擔保品彙計資料,辦理帳務核對。
第二節 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認股借貸
  1. 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時,應操作「認股借貸基本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567),查詢該次認股借貸有價證券之現金增資基本資料,如發現該基本資料尚未建檔或須變更時,應將該次提供客戶申請認股借貸有價證券之現金增資停止過戶日及繳款起迄日等基本資料,於繳款截止日前,檢附證明文件,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即辦理認股借貸有價證券基本資料建檔或變更作業。
  1. 客戶申請認股借貸時,應持證券存摺、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並填具「認股借貸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向認股借貸證券商申請辦理。
  2. 認股借貸證券商審核前項申請文件無誤後,應操作「認股借貸申請」交易(交易代號568)或「認股借貸申請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568S)通知本公司。
  1. 認股借貸證券商得操作「認股借貸申請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569),或操作「認股借貸申請資料收檔」交易(交易代號569F),查詢認股借貸申請資料。
  1. 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業務,應於認股借貸有價證券現金增資繳款截止日當日將認股借貸明細送交本公司,經由本公司於繳款截止日次一營業日送交發行人。
  2. 本公司於認股借貸有價證券發行人指定之劃撥日,比對前項認股借貸明細及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無誤後,依認股借貸明細將客戶該次現金增資所有認購有價證券,由客戶保管劃撥帳戶全數轉撥入認股借貸證券商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
  1.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作業時均適用之。
  2. 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於客戶另提供持有之有價證券作為認股借貸抵繳之擔保品者,準用之。
  3. 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於客戶申請將認股借貸有價證券轉換為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擔保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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