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0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4084號函修正第1條;增訂第33條之1至第33條之5條文及第33條之1附件及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自113年11月1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40445號函、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192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時,應操作「認股借貸基本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567),查詢該次認股借貸有價證券之現金增資基本資料,如發現該基本資料尚未建檔或須變更時,應將該次提供客戶申請認股借貸有價證券之現金增資停止過戶日及繳款起迄日等基本資料,於繳款截止日前,檢附證明文件,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即辦理認股借貸有價證券基本資料建檔或變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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