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0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4084號函修正第1條;增訂第33條之1至第33條之5條文及第33條之1附件及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自113年11月1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40445號函、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192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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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業務,應於認股借貸有價證券現金增資繳款截止日當日將認股借貸明細送交本公司,經由本公司於繳款截止日次一營業日送交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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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認股借貸有價證券發行人指定之劃撥日,比對前項認股借貸明細及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無誤後,依認股借貸明細將客戶該次現金增資所有認購有價證券,由客戶保管劃撥帳戶全數轉撥入認股借貸證券商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