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買回作業程序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2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80006 140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8條、第21條條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34943號函同意備查)

異動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於期貨信託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後,開始募集前於期信基金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
  2. 前項公告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日期及文號。
    2. 二、期貨信託事業之名稱、電話及地址。
    3. 三、銷售機構總行或總公司之名稱、電話及地址。
    4. 四、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及信用評等等級。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金管會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資產者,應載明信託監察人之姓名或名稱。
    5. 五、期貨信託基金之名稱、種類、型態、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6. 六、期貨信託基金開始受理申購及每營業日受理申購截止時間。
    7. 七、客戶應負擔的各項費用及金額或計算基準之表列。
    8. 八、期貨信託基金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9. 九、期貨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10. 十、最低申購金額。
    11. 十一、申購價金之計算(含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12. 十二、申購手續及價金給付方式。
    13. 十三、公開說明書之分送方式或取閱地點。
    14. 十四、投資風險警語。
    15. 十五、其他金管會為保護公益及客戶規定應補充揭露事項。
  1. 期貨信託事業經核發營業執照後,除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外,首次申請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應自開始募集日起四十五日內募集成立。
  2.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除前項情形者外,應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募集成立。
  3. 期貨信託基金於前二項規定之期間,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應由期貨信託事業檢具清冊(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受益憑證價款繳款總金額達期貨信託基金最低募集金額之銀行存款證明,於受益憑證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向金管會申報。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
  4. 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除上述書件外,向金管會申報時,另需檢具受益人符合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條件之聲明書。募足最高淨發行總面額時應向本公會申報轉報金管會。
  5. 期貨信託基金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未達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於該期間屆滿後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6.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及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辦理追加募集。
  1. 期貨信託事業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應出具基金銷售機構符合資格之聲明書、其銷售契約及銷售基金之內部控制制度,送本公會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
  2. 期貨信託事業辦理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應於取得金管會核准後,於開始募集五個營業日前將申報書(附表一)、期貨信託基金委任基金銷售機構彙總表(附表二)、募集公告稿、修正後公開說明書稿本、金管會募集同意函影本及其他依規定應檢具之書件,報請本公會備查。
  1.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成立日前之申購業務,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依第十六條規定製作之瞭解客戶、開戶、申購及風險預告等文件不需再轉送期貨信託事業留存。
    2. 二、逐日製作包括投資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國籍、通訊地址、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申購單位數、申購價款、手續費等資料之明細表交付給期貨信託事業。
    3. 三、槓桿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槓桿型期貨 ETF)及反向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反向型期貨 ETF)於成立日前之申購作業,應先確認投資人符合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適格條件。
  2. 期貨信託事業辦理槓桿型期貨ETF及反向型期貨ETF於成立日前之申購業務,準用前項第三款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