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買回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2月11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於期貨信託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後,開始募集前於期信基金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
  2. 前項公告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日期及文號。
    2. 二、期貨信託事業之名稱、電話及地址。
    3. 三、銷售機構總行或總公司之名稱、電話及地址。
    4. 四、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及信用評等等級。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金管會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資產者,應載明信託監察人之姓名或名稱。
    5. 五、期貨信託基金之名稱、種類、型態、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6. 六、期貨信託基金開始受理申購及每營業日受理申購截止時間。
    7. 七、客戶應負擔的各項費用及金額或計算基準之表列。
    8. 八、期貨信託基金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9. 九、期貨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10. 十、最低申購金額。
    11. 十一、申購價金之計算(含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12. 十二、申購手續及價金給付方式。
    13. 十三、公開說明書之分送方式或取閱地點。
    14. 十四、投資風險警語。
    15. 十五、其他金管會為保護公益及客戶規定應補充揭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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