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買回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12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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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於期貨信託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後,開始募集前於期信基金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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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公告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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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日期及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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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信託事業之名稱、電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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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銷售機構總行或總公司之名稱、電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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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及信用評等等級。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金管會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資產者,應載明信託監察人之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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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期貨信託基金之名稱、種類、型態、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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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期貨信託基金開始受理申購及每營業日受理申購截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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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客戶應負擔的各項費用及金額或計算基準之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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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期貨信託基金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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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期貨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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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最低申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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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購價金之計算(含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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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購手續及價金給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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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開說明書之分送方式或取閱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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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投資風險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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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金管會為保護公益及客戶規定應補充揭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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