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買回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12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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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成立日前之申購業務,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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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第十六條規定製作之瞭解客戶、開戶、申購及風險預告等文件不需再轉送期貨信託事業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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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逐日製作包括投資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國籍、通訊地址、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申購單位數、申購價款、手續費等資料之明細表交付給期貨信託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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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槓桿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槓桿型期貨 ETF)及反向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反向型期貨 ETF)於成立日前之申購作業,應先確認投資人符合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適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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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辦理槓桿型期貨ETF及反向型期貨ETF於成立日前之申購業務,準用前項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