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買回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2月11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應出具基金銷售機構符合資格之聲明書、其銷售契約及銷售基金之內部控制制度,送本公會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
  2. 期貨信託事業辦理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應於取得金管會核准後,於開始募集五個營業日前將申報書(附表一)、期貨信託基金委任基金銷售機構彙總表(附表二)、募集公告稿、修正後公開說明書稿本、金管會募集同意函影本及其他依規定應檢具之書件,報請本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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