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開盤後遇本公司交易系統、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或其他因素導致宣布暫停交易,則恢復交易時第一筆基準價訂定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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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合式買賣申報之各組成契約均有集合競價成交價時,採到期日較遠契約之集合競價成交價減到期日較近契約之集合競價成交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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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合式買賣申報之各組成契約中,到期日較近契約無集合競價成交價時,採到期日較遠契約之集合競價成交價減到期日較近契約於暫停交易前最後一筆基準價。到期日較遠契約無集合競價成交價時,採到期日較遠契約於暫停交易前最後一筆基準價減到期日較近契約之集合競價成交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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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組合式買賣申報之各組成契約均無集合競價成交價時,採到期日較遠契約於暫停交易前最後一筆基準價減到期日較近契約於暫停交易前最後一筆基準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