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作業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7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2012 080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6條,自107年11月19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107年7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70324212號函辦理)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003 4220號函發布,自107年11月19日實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36417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辦法所稱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指本公司依本辦法規定退回所適用契約之新進買賣申報。
  2. 本辦法所適用之契約如下:
    1. 一、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
    2. 二、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
    3. 三、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
    4. 四、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
    5. 五、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
    6. 六、本公司「富時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50指數期貨契約」。
    7. 七、本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期貨契約」。
  3. 本辦法適用於前項契約之單式買賣申報,及要求同時成交不同到期契約之組合式買賣申報。
  4. 本辦法於集合競價、鉅額交易或因組合式買賣申報所衍生之買賣申報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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