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作業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7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2012 080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6條,自107年11月19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107年7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70324212號函辦理)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003 4220號函發布,自107年11月19日實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36417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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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指本公司依本辦法規定退回所適用契約之新進買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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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適用之契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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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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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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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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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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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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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司「富時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50指數期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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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期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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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於前項契約之單式買賣申報,及要求同時成交不同到期契約之組合式買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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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於集合競價、鉅額交易或因組合式買賣申報所衍生之買賣申報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