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作業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7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2012 080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6條,自107年11月19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107年7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70324212號函辦理)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003 4220號函發布,自107年11月19日實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36417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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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三條所稱基準價,於組合式買賣申報之訂定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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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盤後第一筆基準價依下列順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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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合式買賣申報之各組成契約均有開盤集合競價成交價時,採到期日較遠契約之開盤集合競價成交價減到期日較近契約之開盤集合競價成交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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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合式買賣申報之各組成契約中,到期日較近契約無開盤集合競價成交價時,採到期日較遠契約之開盤集合競價成交價減到期日較近契約之開盤參考價。到期日較遠契約無開盤集合競價成交價時,採到期日較遠契約之開盤參考價減到期日較近契約之開盤集合競價成交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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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組合式買賣申報之各組成契約均無開盤集合競價成交價時,採到期日較遠契約之開盤參考價減到期日較近契約之開盤參考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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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盤後第二筆至收盤前最後一筆基準價,依下列順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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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決定基準價時點之前一筆成交價,並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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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成交時點距決定基準價之時點未超過本公司所定一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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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成交價介於本公司所定有效委買委賣中價上下一定範圍以內。但無有效委買委賣中價時,須介於前一筆基準價上下一定範圍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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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符合前目規定之前一筆成交價時,採有效委買委賣中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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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二目規定均不能決定基準價時,由本公司參酌標的指數價格、指數成分股除息影響點數、國內外相關商品價格等資訊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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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盤後遇本公司交易系統、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或其他因素導致宣布暫停交易,則恢復交易時第一筆基準價訂定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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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合式買賣申報之各組成契約均有集合競價成交價時,採到期日較遠契約之集合競價成交價減到期日較近契約之集合競價成交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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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合式買賣申報之各組成契約中,到期日較近契約無集合競價成交價時,採到期日較遠契約之集合競價成交價減到期日較近契約於暫停交易前最後一筆基準價。到期日較遠契約無集合競價成交價時,採到期日較遠契約於暫停交易前最後一筆基準價減到期日較近契約之集合競價成交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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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組合式買賣申報之各組成契約均無集合競價成交價時,採到期日較遠契約於暫停交易前最後一筆基準價減到期日較近契約於暫停交易前最後一筆基準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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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二款所稱有效委買委賣中價,指本公司依決定基準價時點之最佳五檔買賣報價價格與數量,計算符合一定口數及一定買賣價格差距範圍之委託量加權平均買進價格及賣出價格之簡單算術平均數;買賣價格差距範圍,為委託量加權平均賣出價格減委託量加權平均買進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