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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作業配合事項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9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40 0236341號公告號修正發布第10條、第11條、第17條條文,自 104年9月21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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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條
有價證券配發機構辦理員工認股權憑證、海外轉換(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認股作業,以實體股票作為轉換/認股交付標的者,除本配合事項另有規定外,應比照本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第五章第三節有價證券轉換/認股作業規定之程序辦理。
有價證券配發機構應於指定配發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已辦妥銷除前手之有價證券送交本公司;以庫藏股票作為轉換/認股交付標的者,有價證券配發機構應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轉換/認股股數自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發行機構專戶(帳號:99609999900)及通知本公司。
第10條
本公司於有價證券配發機構指定劃撥日次一營業日,編製下列報表交付參加人與該機構,該機構核對後,如發現不符,應即通知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處理:
一、編製「配發有價證券劃撥轉帳清冊」,以媒體傳送方式交付參加人。
二、編製「配發有價證券劃撥轉帳結果通知書」及「合併證券商集中保管帳戶帳號轉換入帳確認單」,以媒體傳送方式交付有價證券配發機構。
附件-配發有價證券劃撥轉帳結果通知書
第11條
有價證券配發機構送交本公司劃撥轉帳有價證券資料遇有無法撥帳時,本公司應製作「配發有價證券無法轉帳通知單」,就無法撥帳部分,通知該機構辦理退換及補正。
第17條
有價證券配發機構申請有價證券配發更正時,應具函(蓋妥留存主管機關登記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述明更正原因並切結自負相關責任,另檢附業務主管及內部稽核主管簽章確認之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更正申請書(蓋妥有價證券配發機構留存本公司之專用印鑑)、增資原始資料、繳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資料影本(屬發行人通知有價證券配發機構更正者,另應檢附發行人通知之函文影本),向本公司申請更正作業。
本公司核驗申請書上之印鑑及查明相關資料無誤後,於次一營業日證券市場開盤前,辦理更正撥轉作業,並於完成更正作業後,通知有價證券配發機構及相關參加人;如客戶帳戶餘額不足者,不受理該部分之更正,並通知有價證券配發機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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