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9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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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配發機構辦理員工認股權憑證、海外轉換(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認股作業,以實體股票作為轉換/認股交付標的者,除本配合事項另有規定外,應比照本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第五章第三節有價證券轉換/認股作業規定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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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配發機構應於指定配發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已辦妥銷除前手之有價證券送交本公司;以庫藏股票作為轉換/認股交付標的者,有價證券配發機構應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轉換/認股股數自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發行機構專戶(帳號:99609999900)及通知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