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9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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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配發機構申請有價證券配發更正時,應具函(蓋妥留存主管機關登記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述明更正原因並切結自負相關責任,另檢附業務主管及內部稽核主管簽章確認之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更正申請書(蓋妥有價證券配發機構留存本公司之專用印鑑)、增資原始資料、繳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資料影本(屬發行人通知有價證券配發機構更正者,另應檢附發行人通知之函文影本),向本公司申請更正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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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核驗申請書上之印鑑及查明相關資料無誤後,於次一營業日證券市場開盤前,辦理更正撥轉作業,並於完成更正作業後,通知有價證券配發機構及相關參加人;如客戶帳戶餘額不足者,不受理該部分之更正,並通知有價證券配發機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