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7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4180 3064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第4條、第6條、第11條、第15條;增訂第13 條之1至第13條之4條文及第四章章名;原第四章及第五章遞移為第五章 及第六章,自105年1月15日起實施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40017439號函准予備查)

異動條文

  1. 本處理程序所稱上市公司係指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
  2. 本處理程序所稱母公司及子公司,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3. 本處理程序所稱重要子公司,係指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二條之一及會計師查核簽證金融業財務報表規則第六條規定之重要子公司。
  4. 本處理程序所稱淨值,係指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資產負債表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5. 本處理程序所稱暫停交易,係指本公司對上市公司或依上市公司申請於特定期間停止其上市有價證券交易,以待其依本處理程序辦理相關訊息之公開。
  6. 本處理程序所稱恢復交易,係指本公司對上市公司或依上市公司申請恢復其上市有價證券交易。
  1. 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1. 一、上市公司及其負責人、母公司或子公司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及退票後之清償註記、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母公司發生重大股權變動情事,或上市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或拒絕往來後,其股票經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市與辦理回復原狀申請之情形。
    2. 二、上市公司及其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或公司董事長或經理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因犯貪汙、瀆職、詐欺、背信、侵占之罪經起訴者。
    3. 三、嚴重減產或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者,對公司營業有影響者。
    4. 四、有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5. 五、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其子公司進行公司重整或破產之程序,及其進行程序中所發生之一切事件,包括任何聲請、受法院所為之任何通知或裁定,或經法院依相關法令所為之禁止股票轉讓之裁定,或保全處分在內,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
    6. 六、董事長、總經理、法人董監事或其代表人、獨立董事、自然人董監事、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立功能性委員會之成員於委(選)任及發生變動、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或第一上市公司已無在我國設有戶籍之獨立董事者。
    7. 七、非屬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之更換會計師者。
    8. 八、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如 :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內部稽核主管等人事變動或第一上市訴訟及非訟代理人發生變動者。
    9. 九、變更會計年度、董事會決議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或公告申報之會計變動資訊、或向主管機關申請會計變動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10. 十、重要備忘錄或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互不競爭承諾或重要契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劃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11. 十一、董事會決議減資、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解散、增資發行新股、減資及現金增資基準日、發行公司債、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其他有價證券、私募有價證券、每股面額變動、參與設立或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董事會或股東會未於同一日召開、決議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嗣後召開之股東會因故無法召開或任一方否決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議案者;或董事會決議合併後於合併案進行中復為撤銷合併決議者。
    12. 十二、公司召開或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其日期、時間、地點及相關資訊,或以其他方式發布尚未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財務業務資訊。
    13. 十三、董事會決議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財務預測資訊不適用或更正或更新前揭財務預測資訊;已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公司如有下列任一情事之差異變動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影響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股本千分之五者:
      1. (一)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之自行結算綜合損益與最近一次公告申報之綜合損益預測數差異情形;
      2. (二)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之綜合損益實際數與預測數差異情形;(三)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之綜合損益實際數與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之自行結算綜合損益差異情形。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公司,有關前開股本千分之五之計算應以淨值千分之二點五替代之。
    14. 十四、董事會決議發放或不發放股利,或股利分派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有所變動,或決議股利配發基準日,或除息公告後變更現金股利發放日或逾現金股利發放日仍未發放者。
    15. 十五、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直接或間接進行投資計畫達公司股本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拾億元以上,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動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公司,前開股本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應以淨值百分之十替代之。
    16. 十六、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計畫經申報生效後,及私募有價證券計畫經董事會或股東會通過後,嗣因董事會決議有所變動者。
    17. 十七、董事會決議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召集事由及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之日期。
    18. 十八、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重要決議事項。
    19. 十九、有發生重大之內部控制舞弊、非常規交易或資產被掏空者。
    20. 二十、符合下列規定者:
      1. (一)上市公司及其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符合主管機關所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資產之適用範圍且有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各款規定應辦理公告申報情形者,惟屬下列情事之一者除外:
        1. 1.已依本項第十一款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告者;
        2. 2.已依本項第二十四款辦理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公告者;3.屬每月十日前申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者;4.取得或處分各類開放型基金者。
      2. (二)上市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未實現損失占淨值百分之三以上之情形者應辦理公告申報。
    21. 二十一、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許可經理人(或董事)從事競業行為者;公司知悉經理人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或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且經理人或董事從事之投資或營業屬大陸地區事業,有未依規定取得董事會(或股東會)許可之情事者;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動者。
    22. 二十二、上市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應辦理背書保證公告申報者。
    23. 二十三、上市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應辦理資金貸與他人公告申報者。
    24. 二十四、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者。
    25. 二十五、上市公司與其最近一會計年度個體(個別)財務報告銷售總額或進貨總額達百分之十以上之主要買主或供應商停止業務往來者。
    26. 二十六、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公司重大損害,或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污染相關許可證,或單一事件罰鍰金額累計達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者。
    27. 二十七、上市公司與債權銀行召開協商會議,其協商結果確定時。
    28. 二十八、上市公司之關係人或主要債務人或其連帶保證人遭退票、聲請破產、重整或其他重大類似情事;上市公司背書保證之主債務人無法償付到期之票據、貸款或其他債務者。
    29. 二十九、年度例行申報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變更重新辦理申報公告,或取得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查核之「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者。
    30. 三十、未依規定期限公告申報財務報告;編製之財務報告發生錯誤或疏漏,有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應更正且重編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或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或核閱報告者,但依法令規定損失得分年攤銷,或期中財務報告因非重要子公司或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及相關損益金額係採未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計算,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或核閱報告者,不在此限。惟前開非重要子公司若係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其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31. 三十一、刪除。
    32. 三十二、依規定辦理股票集中保管後,迄保管期間屆滿前,遇有辦理提交集中保管人員之股票,因依法院之執行命令或其他原因被領回,致集中保管比率不足者。
    33. 三十三、有我國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八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公司股權變動之事由並收到通知者。
    34. 三十四、董事或監察人之一受停止行使職權之假處分裁定或緊急處置者;或董事受停止行使職權之假處分裁定或緊急處置,致董事會無法行使職權者。
    35. 三十五、公司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應行公告申報之事項。
    36. 三十六、因減資或每股面額異動有下列情事者:
      1. (一)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
      2. (二)通過預計換股作業計畫;
      3. (三)嗣後有未依換股作業計畫執行之情形;(四)公告財務報告時,因辦理減資或每股面額異動尚未完成換發新股掛牌程序致公告之財務報表每股淨值計算基礎之普通股股數與巿場流通在外股數不同者;
      4. (五)上市公司須辦理減資換股作業,分割受讓公司非屬上市(櫃)公司者,應於恢復交易日三個營業日前,公告申報被分割公司和分割受讓公司分割基準日前一日自行結算或經會計師核閱之股本、淨值及每股淨值,與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核閱)之每股盈餘等資訊。
    37. 三十七、申請上市時出具承諾書且嗣後無法履行承諾者;未於上揭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正作業者。
    38. 三十八、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應行公告申報之事項。
    39. 三十九、金融控股公司或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所稱之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上市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或因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票券金融管理法、證券暨期貨等相關法令經主管機關處罰者;金融控股公司對其子公司喪失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一款所定之控制性持股,經主管機關限期命其改正者。
    40. 四十、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或第五十條之三第一項第十一款情事,其上市之有價證券經本公司公告停止買賣,或經本公司依本處理程序公告暫停或恢復交易者。
    41. 四十一、投資控股公司所持有之被控股公司家數有增減變動者。
    42. 四十二、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申請終止其有價證券上市買賣,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
    43. 四十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規定,辦理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
    44. 四十四、獨立董事就董事會或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就該委員會會議之議決事項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設置審計委員會之上市公司,董事會之議決事項,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者;董事會通過之薪資報酬優於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者。
    45. 四十五、全體董監事放棄認購該公司現金增資股數達得認購股數二分之一以上,並洽由特定人認購者。
    46. 四十六、上市公司持有其已上市(櫃)子公司之股份逾該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股本總額百分之七十者;或上市公司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股本總額百分之七十為另一已上市(櫃)之公司持有者。
    47. 四十七、上市公司於我國境外發行有價證券者,對海外上市地申報之各期財務資訊,有海外財務報告因適用兩地會計原則不一致之差異調節者;或第一上市公司之財務報告未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者,其採用之會計準則與我國不一致之差異項目及影響金額,暨簽證會計師對前述項目所表示之意見。
    48. 四十八、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五情事者。
    49. 四十九、其他經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或對上市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
  2. 有前項第一款所稱其他喪失債信情事如為所發行到期之普通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私募之公司債無法償還者,應於每月十日前輸入前月月底尚未償還之金額、數量、與債權人協商情形及本月份之現金預算表暨前月份現金預算表執行情形,至償還完畢為止;另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情事且經本公司處以變更交易方法或停止買賣之處分尚未改善者,應於每月十日前輸入前月月底尚未清償註記之退票發生日期、張數、金額、往來銀行及本月份之現金預算表暨前月份現金預算表執行情形,至改善為止。
  3. 有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董事會決議合併、分割、收購、股份受讓情事者,如其對象係屬外國公司,上市公司應就合併、收購或受讓外國企業之決議、過程及方法,即時、完整並正確輸入相關訊息。
  4. 有第一項第三十二款之情事者,除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於本公司函知該公司補足其所領回之股票之期限屆滿次日內,輸入補足股票之數額及日期。
  1. 上市公司應依下列各款所定申報期限,將重大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1. 一、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者,除該條項第四十款應於本公司公告停止、暫停或恢復其有價證券交易後一小時內輸入外,餘各款規定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一小時前輸入。但於其前發布新聞稿者,則應同時輸入。
    2. 二、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報導內容有足以影響上市有價證券行情之情事,或報導與事實不符者,應立即輸入重大訊息說明,至遲不得逾當日中午十二時。但於例假日或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後始發現者,應於發現傳播媒體報導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一小時前輸入。
    3. 三、上市公司有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除發生該條第一項第七款情事,應於召開記者會之同時或會後二小時內,將事件內容輸入外,其餘各款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日或傳播媒體報導之當日將事件內容輸入,但已於事實發生日或媒體報導之當日召開記者會者,至遲應於會後二小時內輸入。
  2. 前項第一款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或其設置之委員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3. 第一項各款之申報期限,應以臺灣時間為準,且申報內容應以中文方式為之,惟亦得同時以英文揭露。另國外法令對上市公司依本處理程序所應代為申報之重大訊息有時間限制之規定時,得配合國外企業之時限同時對外發布。
  4. 上市公司於我國境外發行有價證券者,於該有價證券存續期間內,遇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應同時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以英文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或遇有依上巿地國、註冊地國法令或證券交易所規章規定應即時申報之重大情事者,應同時將該訊息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且就上巿地國、註冊地國證券監理機構或證券交易所函詢事項,遇有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應即時將函詢及函覆內容副知本公司。
  5. 第二上市公司有第五條規定之情事,應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但屬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之情形,至遲應於當日依其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得申報重大訊息之時段內儘速辦理。
  6. 前項情形如屬其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者,應依其法令規定之期限,同時將訊息之內容或說明等,以中文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1. 本公司依據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之規定於發現有價證券之交易有異常時,得填具「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一)」(附表一),以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詢問該公司發言人、代理發言人或第一上市公司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或第二上市公司之在臺代理人,公司須就該項查詢內容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辦理。
  2. 上市公司、第二上市公司或其在臺之代理人若因其他原因無法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而以「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二)」(附表二)發布重大訊息者,本公司得依規定公告,或經由本公司資訊傳輸系統揭示週知,或依本公司股市監視制度辦法配合辦理,並得以其影本轉送各證券經紀商於其營業處所公開張貼,及本公司投資人閱覽室陳列,以提供投資大眾參考。
  1. 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重大訊息,係指上市公司主動提供或經本公司主動查證之下列事項:
    1. 一、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2. 二、上市公司及其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事件、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3. 三、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者。
    4. 四、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其子公司董事會決議依相關法令進行破產、重整之聲請,或經他人向法院提出破產、重整之聲請;或經法院依有關法令對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5. 五、重要備忘錄或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互不競爭承諾或重要契約之簽訂、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6. 六、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申請終止其有價證券上市買賣者。
    7. 七、董事會決議減資(不含註銷庫藏股)、合併、撤銷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解散、參與設立或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嗣後召開之股東會因故無法召開或否決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議案者。但下列二情形不在此限:
      1. (一)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六項進行合併且消滅公司為股本未達新台幣拾億元之未上市(櫃)公司,或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九條進行併購者。被併購者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公司,前開有關股本之計算應以淨值替代之。
      2. (二)重要子公司或屬第七條第三項之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辦理減資者。
    8. 八、上市公司與關係人間交易事項: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每筆交易金額或一年內與同一相對人交易累積金額達公司股本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
  2.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應以淨值百分之十替代之。前揭上市公司與關係人間交易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九、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或環境污染情事遭主管機關處分,其獲保險理賠之預估損失,超過該公司股本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公司,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應以淨值百分之十替代之。
    2. 十、金融控股公司或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所稱之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上市公司,經其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或金融控股公司對其子公司喪失法定之控制性持股,經其主管機關限期命其改正者。
    3. 十一、有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九款、第二十七款、第四十款或第四十六款之事項者。但上市有價證券經本公司依本處理程序公告暫停或恢復交易者,不適用之。
    4. 十二、其他經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或對上市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
    5. (一)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6. (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母、子公司所發行之各類公開募集之開放型基金,或為票券、債券交易。
    7. (三)與母、子公司或該上市公司之子公司間交易事項。
  3. 上巿公司之重要子公司或第七條第三項標準之子公司,或上市公司屬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者,其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之國內母公司,遇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視同上市公司重大訊息,由上巿公司召開說明記者會。
  1. 上市公司有前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或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內容有足以影響上市有價證券行情之情事,或報導與事實不符者,應填具「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申報書」(附表三)載明訊息內容,迅送本公司處理;除非經本公司認為有暫緩處理之必要,應迅速指派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於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次一營業日前參加記者會,向新聞界提出說明。若國外法令對上市公司依本處理程序所應代為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有時間限制之規定時,上市公司得配合國外企業之時限同時對外辦理。
  2. 為爭取時效,上市公司依前項所填具之申報書,應先經由傳真機設備予以傳送後,再將原本送達,若原本送達後經發現與原傳真本有差異時,應由上市公司負責並公告說明。上市公司所提出之申報書應據實填報,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或經理人印章,以示負責。
  3. 第一上市公司除可指派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外,亦得指派其在我國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或獨立董事依第一項規定召開記者會。
  4. 上市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一、二、六、七、十款或有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九、四十款情事或其他本公司認為重大事項者,應指派前述人員親至本公司召開記者會,不得以視訊或其他方式為之。
  5. 上市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情事時,應於董事會決議後最近之非交易時間內赴本公司召開說明記者會,參與之上市櫃公司如有一家以上者應同時召開,遇有特殊情況無法即時召開並報經本公司核准者,應立即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即時補行召開說明記者會。
  1. 上市公司預計於營業日下午五時前公開或召開董事會決議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公開或召開前一營業日,填具「暫停交易申請書」(附表四)載明相關事由及內容,向本公司申請暫停交易,但因情事緊急致無法於時限內申請者,得於公開或召開之營業日上午七時三十分前申請:
    1. 一、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者。
    2. 二、公司法第 185條所訂各款情事。但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3. 三、向法院聲請破產或重整者。
    4. 四、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或復為撤銷者。但依企業併購法第18條第7項、第19條第1項、第29條第6項、第30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第37條第 1項規定進行無須經股東會決議之併購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5. 五、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新產品或新技術之重要開發進度。但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6. 六、其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
  2. 上市公司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其他資訊顯示對其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且上市公司無法於發現當日說明者,即向本公司申請暫停交易。
  3.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否准上市公司暫停交易之申請:
    1. 一、未有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情事而申請暫停交易者。
    2. 二、經上市公司公開訊息而無暫停交易之必要者。
    3. 三、本公司認為上市公司申請暫停交易為無理由或不宜暫停交易者。
  1. 本公司得依下列規定,公告上市公司之有價證券暫停交易:
    1. 一、本公司審酌上市公司依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暫停交易為有理由者。
    2. 二、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其他資訊顯示對上市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且上市公司無法就該重大情事完整說明,本公司認為暫停交易符合交易市場需要或保護股東權益而有必要者。
    3. 三、上市公司無法就暫停交易事由之相關訊息完整說明,本公司認為有繼續暫停交易之必要者。
  2. 每次暫停交易以一個營業日以上,三個營業日以下為限,必要時得持續執行之。
  3. 上市公司之有價證券經本公司暫停交易者,如其暫停事由有重大變化時,應即時向本公司陳報。
  1. 上市公司因有第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致其有價證券經本公司暫停交易者,如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且無第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其他各款規定情事,應即填具「恢復交易申請書」(附表五)向本公司申請恢復交易,本公司得公告恢復其上市之有價證券交易:
    1. 一、已將暫停交易事由之相關訊息完整說明者。
    2. 二、因情事變更,已無繼續暫停交易之必要者。
  2. 上市公司符合前項規定而未辦理申請恢復其上市之有價證券交易者,本公司得逕公告恢復其有價證券交易。
  1. 上市公司應訂定申請暫停及恢復交易作業程序,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作業程序應明確規範最終核決層級,且不得低於總經理或相同職級。
  2. 上市公司依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三條之三第一項規定填寫之申請書,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第六章 附則
  1. 本處理程序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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